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程序
1.项目申办: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申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交项目建议书、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2.选址踏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组织现场踏勘,如选址与环境功能区划冲突时可提出重新选址的建议。
3.初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初审,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根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三类,当日通知建设单位按规定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应按初审通知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提交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审批: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有关材料之日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于10日、7日和3日内给予批复(其中报告书和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报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进行试产的项目应于试产之日起3个月内报验收。试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实施验收监测,并提交《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自收件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正式投产或使用。
7.污水费:按国家规定每吨水征收0.2元的污水费,附加在自来水费中。
8.超标排污费征收:企业生产过程中如果在污水、废气、噪声方面排放浓度或排放值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环保部门将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如果达标,则不征收超标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分类详细,欢迎咨询,不另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受理一次性告知书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第一批)》及有关规定,对你单位在申办的建设项目进行初步审查,通知如下:
1.对环境影响很小,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管理。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申办以上两种类型的项目应提交下列资料。我分局将于资料收齐之日起分别于3日和7日内做出批复(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报厦门市环保局审批):
(1)《申办建设项目情况表》;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立项批文;
(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意见;
(5)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
(6)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委托有环评资质的机构编制);
(7)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
3.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请到厦门市环保局办理手续。
4.属于《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或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6、第16号令以及省、市有关部门明令取缔和淘汰的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承办单位:厦门市环保局
地 址:湖滨南路闽南大厦18楼
电 话: 5182651 传真:5182654 |